法定遺產繼承人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此外,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如果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分配方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包括: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