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排序,從高到低,依次是: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所有法律的基石。
法律。包括基本法和普通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其效力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法律形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低於同級或上級地方性法規。
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排序,從高到低,依次是: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所有法律的基石。
法律。包括基本法和普通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其效力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法律形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低於同級或上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