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法律條文的基本格式如下:
引用時應準確完整地寫明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稱(加書名號)和條款序號(具體到條、款、項、目)。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條第×款第×項。
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應該寫為「第十條(一)、(二)、(三)項」。
引用順序為先引用上位法,後引用下位法,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式法。例如,先引用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
引用某項時,該項的序號不加括弧,表述為:「第×項」,而不是:「第(×)項」。
引用某條的某項時,表述為:「第×條第×項」或者「第×條第×款第×項」。
引用兩項時,表述為:「第×條第×項、第×項」。
引用三項以上的,對連續的項表述為:「第×條第×項至×項」;對不連續的項,列出具體各項的序號,表述為:「第×條第×項、第×項和第×項」。
以上規則有助於確保法律條文的準確引用,避免混淆和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