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式,也被稱為法律淵源,主要指的是法的效力來源和外在表現形式。這個概念在法學領域中套用廣泛,涵蓋了法理學、比較法學、法制史、憲法學、經濟法、民法學、訴訟法、行政法和國際法等多個學科。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法律形式通常指的是有約束力的效力淵源,主要是各種制定法。例如,中國的憲法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通過和修改的,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憲法這一根本法的具體化。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各種法律、法規的制定,均須以憲法為依據,服從憲法。
此外,企業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行為形式也是法律形式的不同套用。企業的法律形式是指公司所表現出來的有無法人資格或具備何種職能或須承擔何種責任享有何種權力的法律形式。而法律行為形式則是指行為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