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規範性:法律是一種行爲規範,它爲人們設定了行爲的標準和模式,不針對具體的人或事,而是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覆適用。法律只調整人們的行爲,不調整人們的思想,具有規範性。
國家意志性: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代表了國家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或認可是國家權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法律具有權威性和普遍約束力的基礎。
國家強制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爲後盾,確保其實施和執行。如果行爲違背法律的規定,就可能招致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這是法律區別於其他行爲規範的最本質特徵。
普遍性:法律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普遍有效,對社會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法律的普遍性不僅體現在適用對象的普遍性上,還體現在法的適用範圍的普遍性上。
程序性:法律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規範,法律的實施和執行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這保證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也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外,法律還具有確定性和形式合理性、可訴性等特點。確定性是指法律規範的表述是明確的,不模棱兩可;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規範的設定、表述和適用符合社會成員的正常理性水平和行爲能力。可訴性是指法律可以用來作爲裁判案件和辯護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