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破壞花草樹木,侵占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洩露國家秘密,醉駕,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
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信用卡等金融活動;利用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咖等娛樂場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禁止進入中國小校區、幼稚園園區及周邊地區。
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
禁止壟斷協定,如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或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原料採購市場等。
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如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等。
禁止法官、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非因辦案需要且未經批準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與辯護、代理律師接觸。
以上列出的是一些普遍的法律禁止行為,具體情況可能因地區和法律體系的不同而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