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是指政府在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遵循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行政的政府形式。
這意味著政府的各項權力都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它要求政府能夠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既不失職也不越權。法治政府還強調權力的制約和平衡,包括「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原則。此外,法治政府還具有以下特徵:
職能科學。政府的職能是有限的,應專注於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權責法定。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法律,政府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行事。
執法嚴明。政府在執行法律時應嚴格公正。
公開公正。政府的決策和行為應對公眾公開,確保透明度。
廉潔高效。政府應保持廉潔,並高效運作。
守法誠信。政府應遵守法律,成為守法的榜樣。
法治政府的建設不僅強調對權力的制約和平衡,還強調服務型政府和陽光政府的概念,即政府應作為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的提供者,以及確保其決策和行為對公眾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