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解流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法院調解的啟動。法院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進行調解,通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調解方案。
調解過程。法官會主持調解過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法官會根據案件事實提出調解方案,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訴訟請求等方面進行溝通和協商。
調解的結束。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法官會製作調解協定,並由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定上簽字確認。如果雙方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法官將結束調解過程。
調解書的製作與效力。達成調解協定後,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的送達與生效。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調解書發生效力。如果是一審法院的調解書,當事人原則上不能抗訴。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能出庭時,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調解。但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原則上需要親自參與。此外,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例如在二審中達成調解協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