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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