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比例是指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與其用工總量的比例,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如果用工單位在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則應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並在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降至規定比例。如果用工單位未將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則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派遣比例是指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與其用工總量的比例,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如果用工單位在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則應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並在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降至規定比例。如果用工單位未將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則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