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質約款是指在擔保契約中,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的,當債務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時,所約定的擔保物即轉歸擔保權人(債權人)所有或者由擔保權人取得該擔保物所有權的條款。
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契約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這種禁止性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避免債務人在不利地位下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條款。因此,即使流質約款無效,質權人不能直接依據此約定取得質物的所有權,但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受清償時,質權人仍有權繼續留置質物以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