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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契約的效力

涉他契約的效力主要涉及契約對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產生的法律效力,以及第三人如何參與契約履行。涉他契約,也稱為利益第三人的契約,是指訂約當事人並非為了自己設定權利,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所訂立的契約,該契約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涉他契約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合意主義模式。此模式下,契約或單方行為對第三人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無需第三人明確表示同意。這種模式適用於第三人很可能接受有利法律效果的情況。

純粹的單方行為模式。在某些情況下,契約或單方行為旨在使第三人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即使第三人未參與或未表示同意,契約也可產生涉他效力。不過,受益的第三人有權事後拋棄相關利益。

修正的單方行為模式。此模式允許某些意在使他人獲得法律上利益的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在未經過他人同意的情況下直接發生效力,但相關的受益人可以通過行使拒絕權,使得相關行為對於自己的領域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

此外,涉他契約還包括由第三人履行契約的情況,即契約當事人為第三人約定了契約義務,由第三人向契約債權人履行該義務。這些契約只能給第三人設定權利,不得為其設定義務。在涉他契約中,他人對契約為其設定的債權有接受或拒絕的權利。在接受時,該他人就是債權人;在拒絕時,契約所設之債權則由締約人自己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