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地方官制是一個複雜的系統,主要包括省、道、府(州、縣)三級行政區劃及其相應的官員設定。以下是清朝地方官制的詳細介紹:
省級。清朝在省一級設立了總督和巡撫,作為最高軍政長官。總督通常負責數省的行政、經濟及軍事事務,而巡撫則主要負責一省的政務。此外,在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區,如東北地區,還設有八旗駐防將軍等特殊職位。
府級。在府(州、縣)級別,知府是主要行政長官,負責管理所屬州、縣的賦役、訴訟等事務。
道級。道是省的派出機構,道員主要負責監察和財政工作,而非直接管理民政。
基層組織。清朝還設有里甲制與保甲制等基層組織,以管理戶籍、訴訟和巡捕等事務。
在清朝中期以後,總督和巡撫都非常重視軍事,並擁有直轄的部隊。此外,布政使和按察使也是重要的地方官員,分別負責財政與民政、司法與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