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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地方官制

清朝的地方官制是一個複雜的系統,主要包括(州、)三級行政區劃及其相應的官員設定。以下是清朝地方官制的詳細介紹:

省級。清朝在省一級設立了總督巡撫,作為最高軍政長官。總督通常負責數省的行政、經濟及軍事事務,而巡撫則主要負責一省的政務。此外,在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區,如東北地區,還設有八旗駐防將軍等特殊職位。

府級。在府(州、縣)級別,知府是主要行政長官,負責管理所屬州、縣的賦役、訴訟等事務。

道級。道是省的派出機構,道員主要負責監察和財政工作,而非直接管理民政。

基層組織。清朝還設有里甲制保甲制等基層組織,以管理戶籍、訴訟和巡捕等事務。

在清朝中期以後,總督和巡撫都非常重視軍事,並擁有直轄的部隊。此外,布政使按察使也是重要的地方官員,分別負責財政與民政、司法與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