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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多少省

清朝的行政區劃在歷史上有所變化,主要包括:

初始時期,全國被劃分為15個省。

康熙年間,由於認為15省過大,進行了行政區劃的調整,將湖廣省分為湖南、湖北兩省,江南省分為江蘇、安徽兩省,陝西省分為陝西、甘肅兩省,使得漢地被析為十八省。

1884年置新疆省,1887年建台灣省,1907年改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轄區為省,加上內地18省共為23省。

因1895年清政府簽訂了馬關條約,台灣省被割讓給日本,所以史稱22省。

具體來說,清朝共設有18個省,包括:陝西、甘肅、新疆(1884),福建、浙江、台灣(1885),江蘇、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直隸,四川,山東、山西、河南,奉天、吉林、黑龍江(1907)。

此外,清朝還設有5個將軍轄區和2個辦事大臣轄區。這些包括盛京、吉林、黑龍江、烏里雅蘇台、伊犁將軍轄區,以及西藏、西寧辦事大臣轄區。

綜上所述,清朝的行政區劃在歷史上經歷了從15省到18省再到23省的變遷,最終因台灣省的割讓而被稱為22省。這些變化反映了清朝對不同地區的管理和控制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