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官制是一個複雜而嚴謹的系統,主要包括地方官職和中央官職兩大類。
地方官職主要包括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學政、道員和知府等。總督和巡撫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長官,總督的官秩為正二品,而巡撫為從二品。布政使和按察使分別是總督或巡撫的屬官,負責財政和司法事務。學政主要負責科舉考試和地方教育。道員則負責特定領域的專項事務,如糧道、河道等。知府是府一級的最高行政長官。
中央官職則包括內閣、軍機處、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以及都察院、大理寺等。內閣是中央政府的核心,軍機處負責處理日常政務。六部負責具體的行政事務,如戶部負責財政,兵部負責軍事。都察院和大理寺等機構則負責監察和司法。
清朝還設有八旗和綠營兩個軍事系統,其中八旗主要負責京師及重要地區的防務,綠營則駐紮於各省,負責地方軍事。
總的來說,清朝官制通過複雜的官職設定和相互制衡,有效地維持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但也導致了一定程度的辦事效率低下和官官相互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