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府級行政區的官員
清朝的知府是地方府級行政區的官員,位居從四品,相當於現在的市委書記。
知府全稱為「權知府事」,負責管理府中的各種事務,包括治理百姓、審理案件、收取賦稅、考察下屬等,是一府中所有大小事務的主要負責人。知府的職位在清朝官僚體系中非常重要,是連線省與州縣的關鍵官員,負責地方行政管理、賦稅勞役徵集,並確保朝廷政令在地方的執行,同時還要照顧百姓生活,保障地方安定。
地方府級行政區的官員
清朝的知府是地方府級行政區的官員,位居從四品,相當於現在的市委書記。
知府全稱為「權知府事」,負責管理府中的各種事務,包括治理百姓、審理案件、收取賦稅、考察下屬等,是一府中所有大小事務的主要負責人。知府的職位在清朝官僚體系中非常重要,是連線省與州縣的關鍵官員,負責地方行政管理、賦稅勞役徵集,並確保朝廷政令在地方的執行,同時還要照顧百姓生活,保障地方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