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離婚程式主要有兩種方式: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登記離婚(協定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定,可以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定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均採取簡易程式審理,即在基層法院並由一位法院獨任審理,起訴到法院做出判決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完成。實際情況是各法院,起訴後至開庭一般在20-30天左右,如果開庭時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則法院會在開庭後半個月左右的時間做出判決。在判決半年後,原告可以選擇第二次訴訟。一般情況下,各法院現在審理離婚案件採用「首審負責制」,即第一次處理離婚案件的法官,第二次仍由該法官負責處理,由於有第一次訴訟的經歷,法官處理第二次訴訟離婚的速度較快,一般在一個月內會審理終結。
總的來說,澳門的離婚時間取決於離婚方式的選擇。如果是協定離婚,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離婚決定;如果是訴訟離婚,法院一般會在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