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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水標準

灌溉水質標準主要涉及水源類型、水質指標和特定要求。具體標準如下:

天然水源。天然水源的灌溉水質標準主要考慮含鹽量、水溫和含沙量。全鹽量的標準值依據不同土壤類型,一般在1至2g/L之間。水溫應低於35℃,含沙量則依據水中泥沙含量和泥沙顆粒的大小而定。

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使用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後的水進行灌溉時,主要限制有害物質對農業生產的危害。這包括限制含鹽量、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放射性物質及有害微生物菌族的最高允許濃度。

特定標準。灌溉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5084-92《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地面水水質應符合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二級或三級以上要求。水中溶解氧含量不應小於0.5mg/L,水溫應在5°C至25°C之間,pH值應在6.5至8.5之間,溶解鹽含量不得高於0.02g/L(礦化度),總硬度不超過0.069mmol/L(以CaCO3計),即不超過120mg/L。

特定情況下的標準調整。在具有一定水利灌排工程設施且能保證排水和地下水徑流條件的地區,或有一定淡水資源能滿足沖洗土體中鹽分的地區,全鹽量水質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此外,對於農田灌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