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魚活動受到多種法律法規和生態保護措施的限制,主要原因包括:
保護生物多樣性。許多淡水魚類已經滅絕或瀕臨滅絕,魚類生物多樣性的變化會影響整個生態系統的功能。因此,法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維持生態平衡。在特定季節如伏季,魚類產卵期多在夏天,實施禁漁期可以保護魚類繁殖,有利於漁業資源的長期保護。
保護特定生態系統。例如,長江是中國重要的水生生物保護區,實施禁捕退捕是保護長江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恢復的必然要求。
禁止破壞性捕撈方法。法律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這些方法會對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保護幼魚資源。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以保護魚類資源的長遠可持續性。
因此,不能捕魚是爲了保護魚類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以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