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的常見原因包括: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表現未能達到用人單位的預期標準,但表現又不至於太差,因此用人單位希望再給勞動者一次機會來證明自己,以避免過早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適合現有崗位,但由於人手緊張或其他原因,需要更多時間來評估勞動者是否能夠適應其他崗位或工作內容的變化。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請假頻繁,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對其進行全面考覈,因此希望延長試用期以獲取更完整的工作表現數據。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延長試用期。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延長試用期的時間長度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即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所對應的最長試用期的限制。此外,延長試用期需要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即雙方應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