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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有追溯期

追訴期,也稱爲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設置追訴期的目的主要包括:

節約司法資源。由於隨着時間的推移,犯罪證據可能消失,繼續進行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可能徒勞無功,影響對現行犯罪的追訴,形成惡性循環,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追訴期制度促使刑事司法機關積極追究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促使刑事自訴人及時控訴犯罪行爲人,確保刑事案件的及時解決。

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如果犯罪行爲人未再犯罪,說明其人身危險性已不明顯,追究其刑事責任意義不大。對於自訴人與犯罪人之間的隔閡已消除的案件,重新追究可能破壞當事人之間已穩定的關係。

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在民事領域,訴訟時效制度敦促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促進社會良性發展。刑法中的追訴時效同樣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力。

特殊情況下的例外。如果犯罪行爲人在司法機關立案後逃避偵查、審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而司法機關未追究,這些情況下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追訴時效的重新計算。如果犯罪行爲人在追訴時效內重新犯罪,追訴期限從新的犯罪行爲之日起計算。

以上各點均體現了追訴期制度在刑法中的作用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