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證明的書寫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標題:標題應寫在第一行正中位置,字體稍大,如“證明信”或“證明書”,也可以簡寫爲“證明”。
主送機關(單位):主送機關即接受證明信的單位名稱,應頂格書寫,後面加冒號。
正文:正文包括開頭、主體和結束語等內容。開頭概括說明出具證明信的緣由、依據,主體是證明信的核心內容,寫被證明的事實,結束語一般用“特此證明”。
落款:落款是證明制發機關、日期,加蓋公章。
特此證明應該寫在證明正文的末尾,單獨成段,低兩格,後面是落款。可以直接在正文的結尾處寫“特此證明”四個字,也可以在正文後另起一行空兩格後寫上“特此證明”四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