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對他人進行性騷擾或侮辱婦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犯此罪行的,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進行,或者存在其他惡劣情節,刑罰將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別地,猥褻兒童的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罰。具體來說,如果猥褻行為導致兒童身心受到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或者猥褻手段特別惡劣,可能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罪的範疇較廣,包括但不限於強制猥褻罪、準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公然猥褻罪和利用權勢猥褻罪等。這些罪行旨在保護個人的尊嚴和性的風俗秩序,與原流氓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目的的不同。猥褻罪的構成要素包括對婦女進行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等行為,但不包括性交行為。對於未滿14周歲的兒童,只要行為對他們造成身心健康上的危害,即使是對男童的性交行為,也構成猥褻罪。此外,讓兒童觀看色情材料也可能構成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