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成收入主要有兩種含義:
地方財政資金留用比例:
定義:將繳入中央國庫的中央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就地直接劃入地方國庫,留歸地方使用。
目的:簡化資金轉移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優點:避免了將收入從地方收上來後,再通過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撥付給地方的過程,從而簡化了程式。
經營性項目結餘資金留歸建設單位的部分:
定義:指在經營性項目中,結餘的資金留歸建設單位的部分。
特點:這部分資金通常用於項目的後續發展或相關支出。
綜上所述,留成收入的概念和套用範圍較廣,既包括地方政府在財政資金使用上的比例,也包括經營性項目中的結餘資金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