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上,留置權人除了因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交償根據合同應得的款項,對於其他債務,不得利用該財物行使留置權。如果留置物的價值超過應交償範圍,應將剩餘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如果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