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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畜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如下:

COD:適用於禽畜養殖場規模在1000頭及以上時,COD濃度應≤800mg/L,排放濃度不應超過400mg/L。

酸鹼度:排放的廢水酸鹼度應在6-9之間,不應大於5或小於4。

氨氮:氣味閾值小、有刺激性,排放濃度應≤50mg/L,適用於禽畜養殖場規模在1000頭及以上的企業。

總磷:對水生生物有害,排放濃度應≤3mg/L,適用於禽畜養殖場規模在1000頭及以上的企業。

此外,還有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這項標準是為貫徹《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而制定的。它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