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票丟失,首先應立即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丟失情況,並填寫發票遺失或損毀報告。以下是詳細步驟:
若丟失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果同時丟失了發票聯和抵扣聯,可以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記賬聯複印件作爲抵扣憑證;如果丟失發票聯,可以憑抵扣聯複印件作爲記賬憑證;如果丟失抵扣聯,可以憑發票聯複印件作爲抵扣憑證。
對於普通發票,若丟失記賬聯,應取得發票聯複印件並由提供人簽章;若丟失發票聯或抵扣聯,應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方可代作原始憑證。
對於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票代碼、號碼、開票日期和金額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電子專票,或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如果無法取得複印件或證明,如火車、飛機、輪船等票據,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如果丟失的是空白髮票,應及時向稅務局報備,並遵循相關規定和程序。
及時行動、與相關方溝通並遵守稅務規定是處理丟失發票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