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關係
盜竊罪與詐欺罪都是針對財產的犯罪,它們在犯罪構成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例如犯罪主體都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犯罪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以及均為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均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然而,二者在客觀行為的本質特徵上具有明顯區別。
盜竊罪與詐欺罪屬於排他關係,即一種行為要麼成立此罪,要麼成立彼罪,不可能同時觸犯此罪與彼罪。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行為特徵一般表現為秘密竊取財物的行為,即犯罪行為人採取主觀上自認為不會被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經手人發覺的方法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而詐欺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先後有序的四個部分:行為人實施詐欺行為,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他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
總的來說,盜竊罪與詐欺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取得財物的手段,盜竊罪是秘密竊取,而詐欺罪是通過欺騙手段使受害人自願、主動交付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