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和考察
監察的含義主要包括監督和考察,它涉及對各級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以確保他們遵守職業紀律,同時檢舉違法失職的行爲。監察的對象可以是公職人員,也可以是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等機構的公務員,以及對這些人員進行監督的機關。此外,監察還涉及對環境、儀表等方面的監測、監視和監控。
監察不僅是一種行政職權,而且在歷史上很多朝代都有相應的官職來行使這一權力。它包括察看和查覈兩個方面的意思,即自我審視和自我管控的過程。監察涉及的法律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的法律,如公務員法和刑法,處罰手段可能包括職務上的處罰以及對當事人本身的處罰,例如行政處罰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