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擬,也稱為票旨、條旨或調旨,是明代內閣代皇帝批答臣僚章奏的一種制度。具體操作流程是,內閣大學士先將擬定之辭書寫於票簽,然後附本進呈皇帝裁決。這實際上就是代擬好「御批」的稿本,供皇帝採納。然而,內閣的「票擬」終究不過是給皇帝提供參考的初步意見,最後的拍板定案仍決定於皇帝的御批(當時叫做「批朱」)。內閣權力的有無及大小,內閣實際地位的高低,也主要表現於所擬「票擬」被採納的程度上。
在君主專制體制下,票擬制度對一些事務起到重要作用,如針對情有可原的死刑案件的「夾簽請旨」,是司法程式上的關鍵環節。然而,票擬制度並非內閣之專責,也沒有形成固定的制度。宣德皇帝去世,即位的英宗正統皇帝只有9歲,實際主政的太皇太後不便與群臣面議,於是專令內閣條旨,從此票擬便成為內閣的專責並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