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道合一指的是在中國古代的一種制度安排,其中監察機關不僅擁有監察職權,還集審計職權於一身。具體來說,這一制度涉及清初的機構調整,其中六科原本各自獨立,負責審計職責,後來這些科室被劃歸到都察院的統一管轄之下。科道合一的實施對於促進審計官員之間的互相監督、確保審計結果的客觀和公正起到了積極作用。此外,雍正元年(1723年)的一項命令將六科給事中的職責歸屬於都察院,這一變化導致給事中的諫言權被削弱,其職能從牽制皇權轉變為監察百官,使得給事中與都察院的職責趨於一致。這一制度的建立也標誌著中國古代監察法制中諫議制度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