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道合一指的是在中國古代,監察機關同時擁有監察和審計職權的體制。具體來說,這一制度在清朝初期得到繼承和發展,其中六科自成一署,與都察院共同承擔審計職責。後來,六科被劃歸都察院統一管轄,這樣的變化促進了審計官員之間的互相監督,確保了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雍正元年(1723年),皇帝下令六科給事中歸屬於都察院,這一措施導致給事中的諫言權被削弱,其職能從牽制皇權轉變為監察百官,使得給事中與都察院的職責趨於一致。因此,這一時期也被稱為「台諫合一」或「科道合一」。這一制度的建立標誌著中國古代監察法制中諫議制度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