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如下:
1.絕密級事項的保密期限不超過30年。
2.機密級事項的保密期限不超過20年。
3.秘密級事項的保密期限不超過10年。
保密期限的計算方式是:如果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則以年計;如果期限在一年以內,則以月計。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從標明的製發日起算,如果不能標明製發日,則從通知密級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如果確需延長保密期限,應當上報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批準。有關機關應在接到報告後的30日內作出答覆。
此外,對於某些特定類別的國家秘密,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可以規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在確定、變更該類事項的保密期限或決定解密時,不得短於規定的最短期限。如果需要縮短保密期限,也必須上報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