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租屋,即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擁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從而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爲。
這是一種商品流通方式,房屋使用價值的一種零星出售。在房屋租賃中,出租人通常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而承租人則是房屋的消費者,他們可以是居住者或用於經營活動。租賃合同是房屋租賃雙方必須簽訂的書面文件,其中應包括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租賃期限、用途、租金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完成合同簽訂後,雙方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並領取《房屋租賃證》。
此外,承租人有時可以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新的承租人。如果出租人打算出售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售房屋,承租人還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