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搜尋結果,租賃契約司法解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融資租賃契約的認定及效力。人民法院將根據《契約法》第237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來判斷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如果契約名為融資租賃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人民法院將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處理。
租賃契約的定義和主要內容。租賃契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租賃契約的內容通常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契約,但續訂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租賃物的收益歸屬。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除非當事人有其他約定。
城鎮房屋租賃契約的特別規定。包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經批準建設的房屋租賃契約的有效性,以及多份租賃契約的處理原則。
這些規定涵蓋了融資租賃、普通租賃契約的定義、內容、期限以及特定類型的房屋租賃契約的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