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酷刑種類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肉刑:包括黥刑(在臉上刺字)、劓刑(割去鼻子)、刖刑(斬去腳或腳趾)和宮刑(男子去生殖器,女子去內生殖器官或幽閉於宮中)。
笞刑:用竹木板責打犯人的臀部,適用於輕微犯罪。
徒刑:包括城旦舂(男女犯人分別從事勞役)、鬼薪(男犯人採薪供宗廟用)、白粲(女犯人擇米供宗廟用)、司寇(男犯人邊遠地區勞役)、罰作復作(男犯人戍邊勞作,女犯人官府勞役)、侯(從事瞭望防禦勞役)、下吏(犯罪官吏勞役)、隸臣妾(官奴婢,無期徒刑)。
遷刑:將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區服勞役,不準隨意遷回原籍。
髡刑與耐刑:剃光頭髮和剃去鬍鬚鬢毛。
罰金:經濟制裁方法。
贖刑:用金錢贖免刑罰,多用於官僚和貴族。
連坐:全家、鄰里和有關之人因一人有罪受刑罰。
族刑:滅絕犯人宗族,可能株連父族、母族、妻族。
剝奪政治權利、流放出境:剝奪犯人政治權利或流放到國外。
秦始皇推行法家思想,制定嚴刑酷法,罪名多達200種,包括侵犯皇帝人身和尊嚴罪、誹謗謠言罪、叛亂罪等。還有一些特別的刑罰,如車裂(分裂身體)、腰斬(從腰部斬斷)、坑殺(活埋)、梟首(斬首後頭顱示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