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制定。這是指國家主管機關直接創製法律的活動。它通過規定的程式創製法律,表現為創製法的決定中,也表現在國家制定規範性檔案或其他表現法律規範的形式中。
認可。這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某種習慣或規範進行承認並賦予法律效力的活動。認可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事實上賦予某種規範以法律上的效力;二是在國家法律檔案中明確認可某些規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全民公決。這是一種特殊的立法形式,通過全體公民投票表決來決定是否通過某項法律。
不同法律級別的立法。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法律草案的提出、審議和通過。這是立法程式中的關鍵步驟,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和通過。
此外,立法方法還包括法的創製和法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