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的權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組織議事和協調溝通:立法院長負責組織議事活動,並在立法委員之間進行協調溝通。
召開臨時院會:立法院長有權召開立法院的臨時會議。
組織協商:當議事出現分歧時,立法院長負責組織協商,以解決爭議。
維持會場秩序:立法院長有責任維持議事時的會場秩序。
決議決定權:根據臺當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會議的決議在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由主席(立法院長)決定,如果出現同數情況,則由主席決定。
審議和通過預算:立法院長有權審議和通過臺灣地區行政機構的預決算。
任免權:對立法院長有主要行政人員的任免權。
質詢權:對立法院長有對臺灣地區行政機構官員的質詢權。
重大法案的制定和修改權:立法院長參與重大法案的制定和修改過程。
立法院長的地位使其成爲立委們甚至黨派之間進行協商的重要橋樑,這些權力和地位對立法院長來說是重要的資源和財富。立法院長的選舉也被視爲展示政黨實力的重要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