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原因"這一概念在不同的法律領域有著不同的含義和套用。
在民事訴訟中,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第三人的加入,需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議當事人。第三人的存在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在法律責任領域,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故意或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唯一原因)的情形。第三人原因的一般法律後果是,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如果第三人原因和加害人行為都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原因,具有原因力,則根據第三人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減輕加害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