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撫慰金是指因自然人的身體、健康、生命權受到損害後,除應當賠償其財產上的損失外,還應對其本人或親屬給予一定數額的金錢予以撫慰的制度。當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的同時,除判令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請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關於精神撫慰金的確定標準和數額,根據不同情況有以下幾種規定:
一般性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
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未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
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於50000元,但不高於80000元。
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
此外,對於特定情況如交通事故等,相關指導意見也會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進行具體規定。這些標準的確立旨在通過財產性質的賠償來彌補受害人的精神損失,同時對侵權行為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