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公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
申請人的結婚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夫妻雙方的合照大一寸相片四張。
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已經去世,需要提供死亡證明。
在某些情況下,如1950年5月1日以前結婚的人,需要提供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
如果結婚證丟失,需要先到婚姻登記機關換髮夫妻關係證明書。
如果委託他人代辦,需要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請注意,公證處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地區要求略有不同的材料,建議在辦理前諮詢當地的公證處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