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社自由是指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這種自由是公民爲了實現共同意願或維護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它不僅包括組織社會團體的自由,也包括加入這些團體的自由。結社自由可以分爲以營利爲目的的結社和非營利目的的結社,後者包括政治結社和非政治結社,如宗教、慈善、文化藝術團體等。結社自由的特徵包括其持續性和穩定性、遵循法定程序、具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和成員,以及與一定的利益選擇相關。
在中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結社自由,並通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結社自由進行了立法解釋和保護。社會團體的成立需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行覈准登記制度,由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結社自由也有其限制,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此外,公民有不加入或脫離社團的自由,不會因此受到公權力的侵害或不利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