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是一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旨在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這種住宅的特點是經濟性和適用性。經濟性體現在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較為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則強調住房的設計和建築標準應注重使用效果,而非單純的建築標準。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成本通常低於普通商品房,因為它們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這類住宅通常以微利價出售,只售不租。
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計劃由國家統一下達,用地一般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並對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由政府指導,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申請人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如在本市有工作生活、落戶時間滿3年、年收入低於4萬元(含4萬元)、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等。
需要注意的是,5年內的經濟適用房具有有限產權,即購房者只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沒有土地使用權,因此5年內不能貸款購買。只有當經濟適用房取得完全產權後,符合條件的購房者才能申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