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和免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實施主體、適用對象以及法律依據等方面有所區別:
實施主體:
罷免的主體是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人員和原選舉單位、選區選民以及各級人大代表。
免職的主體僅限於人大常委會。
適用對象:
罷免是針對被選出的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如果他們有瀆職、違法行爲,需免去其職務的,由選舉他的選區或國家權力機關依法給予罷免。
免職則是因工作需要正常的組織調整履行職務任免程序的一種處理,可以是正常調動的免職,也可以是犯錯誤而免職。
法律依據:
罷免依據憲法和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監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免職依據組織法、選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罷免是一種相對於人代會選舉而言的免職方式,它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對它所選舉或任命的不稱職人員的處理,與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所不同。一旦罷免某官員的職務,沒有複議、申訴、訴訟等救濟途徑,而且不得易地做官,只能當一般公務員。因此,罷免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種最嚴厲的監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