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由以下主要機構組成:
聯合國大會:由聯合國全體193個會員國共同組成,是主要的審議、監督和審查機構。它在制訂標準和編纂國際法方面也發揮着重要作用。大會每年9月至12月集中舉行常會,並在之後視需要開會。
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下屬的六個主要機關之一,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安全理事會由中、法、俄、英、美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十個由大會選出、任期兩年的非常任理事國組成。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處理人口、世界貿易、經濟、教育科技、婦女地位、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聯合國機構。它是協調聯合國內部各專門機構的經濟和社會工作的機構。
託管理事會:負責監督託管領土,協助安理會或大會履行它們在國際託管制度方面的責任。
國際法院:是爲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而設立的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任期9年,可以連選連任。
祕書處: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和外地進行聯合國組織日常工作的國際工作人員班子,由祕書長和聯合國組織所需要的職員組成,祕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
此外,聯合國還有許多專門機構、聯繫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