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罪是一種法律概念,主要指以加害他人或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爲威脅,迫使對方做出行爲或不行爲的行爲。脅迫罪的特點包括:
犯罪手段。脅迫罪的既遂以使對方知道欲將加害之事即可構成,並不要求對方已實際地產生了恐懼心理。
犯罪主觀方面。出於故意,一般認爲行爲人須具有引起對方恐怕的目的。
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脅迫人按照主犯處罰,被脅迫人屬於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此外,在刑法分則中有多種具體罪名在進行規定時出現了“脅迫”一詞,如強姦罪、強制猥褻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等。這些罪名中的脅迫具有各自的特徵,例如強姦罪中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搶劫罪中的脅迫要求具有暴力性,如以毆打、傷害、殺害相威脅,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