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限速規定依據腳踏車類型和適用地區有所不同。對於普通無變速功能的代步腳踏車,行駛速度通常建議在每小時12至20公里;對於帶變速功能的小輪摺疊腳踏車,建議的行駛速度為每小時15至20公里;山地腳踏車的建議行駛速度為每小時18至24公里;公路腳踏車的建議行駛速度則為每小時20至28公里。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對於電動腳踏車的定義,如果電動腳踏車超過40公斤或速度超過20公里/小時,則視為機動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可能有具體的限速規定。例如,在上海,腳踏車的限速規定為15公里/小時,且在轉彎時限速更低,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這些規定可能因地區而異,因此騎行者應該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