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在《刑法》中的定義和處罰原則如下:
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
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
自動投案的定義包括但不限於,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時投案;雖被發覺但未受到訊問或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投案;因病、傷委託他人代為投案等。
自首的認定: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且這些罪行與已掌握或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
處罰原則: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其他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後又翻供,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若在一審判決前能再次如實供述,應認定為自首。
以上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及相關解釋對自首的定義和處罰原則的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