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英美法系法官

英美法系法官通常是從具有豐富法律經驗的律師中選拔出來的,這一過程體現了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官選任上的一元制特點。具體來說:

法官來源:

在英國,除了治安法官外,所有法官都從參加全國四個高級律師公會初級律師協會的律師中任命,要求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師經驗。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除了要求擁有J.D.學位外,還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具備一定年限的律師工作經驗。

法官角色: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僅是法律的適用者,也是法律的創造者。他們有權解釋法律,並根據先例發展新的法律原則,對法律的發展方向有重要影響。

與其他法系的對比:

大陸法系相比,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方面擁有更大的自由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創造法律。而大陸法系的法官則更側重於成文法的套用和執行。

歷史背景:

英美法系的這種法官選任制度與其歷史發展密切相關。例如,英國早期的法學家如格蘭威爾布雷克頓等,許多都曾是法官,體現了法律與司法實踐的緊密結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官選任、法官角色以及法律實踐方面的獨特之處。這些特點不僅反映了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文化,也對其司法實踐和法律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