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官司的基本流程如下:
起訴準備。原告需要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實施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案件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管轄,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案件,必須先經過複議程序,起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提交起訴狀。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如果書寫起訴狀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將審查起訴狀是否符合條件,如果認爲符合條件,將在7日內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條件,將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審理過程。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最後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
庭審和辯論。法院將開庭審理案件,包括法庭調查和辯論等階段。
判決和執行。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敗訴方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勝訴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在整個過程中,當事人應遵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和其他相關程序要求。如果對法院的裁定或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